中國把馬文君跟吳斯懷放在立法院,到處問里長要不要去中國免費旅行,招待宮廟去認祖歸宗,吸收我們的軍官,利用公關公司跟網紅放謠言破壞台灣社會的互信,你受夠了嗎?我們已經受夠了!台灣基進推出「國安立法修法10+1」套餐,針對人流、資訊流、金流,從法律面、行政面進行全面補強,讓公務員有辦法積極防範敵國的滲透,而不是等到損害發生才丟給負擔已經十分沈重的司法機關來處理。

我們必須更加積極把境外黑手的真面目徹底攤在陽光底下,國民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抉擇!台灣人不是沒有智慧來為自己的前途做出明智決定,但這份智慧需要完整的資訊支撐才能展現出來!

2024您的選票讓台灣基進入國會,我們會把台灣的安全當成第一優先!積極推動修法立法,保護我們的家園不受傷害!樹立一個忠誠本土的在野黨,只差您的一票!

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關鍵技術偷光光!?台灣科技公司怎麼會偷跑去深圳幫華為蓋晶圓廠?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8日三讀通過,但是除了第 3 條第3 項至第 5 項涉及核心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的規定已經施行之外,其餘條文均有待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我們呼籲行政院應盡快公布施行日期,否則國安法的修法仍然是未竟其功,國安的漏洞永遠補不齊,此外也特別提出需要重視三大重點!

日前,台達電一名前高階主管,竊取台達電的特斯拉充電樁專利技術,以及飛宏科技的充電系統等機密,賣給中國廠商。

本月初,彭博獨家爆料,台灣四科技公司漢唐、亞翔、崇越、矽科宏晟協助華為建晶圓廠基礎設施,違反美國政府的擴大出口禁令,不僅關鍵技術恐外流,更破壞與友邦的信任。儘管目前經濟部已介入調查,但我們當前的管制法令仍有不足。我們呼籲,應徹底落實國安法第三條!台灣產業之關鍵技術必須被保護,國科會應立即完成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並且逐年滾動式修正,定期公告關鍵技術之管制名單。加快動作!以防不肖之徒鑽漏洞!

國家安全法 第11、12 條

軍用品來自敵國到底是搞笑片還是恐怖片!?

台灣有諸多軍用品與軍事設施,時常外包給中港澳等廠商施作或提供基礎材料,等於供應鏈掌握在敵國手上,讓人毛骨悚然。

舉例來說:高雄仁武某間研製多項防彈衣、盾牌等軍警規格專業用品的公司涉嫌從中國進口防彈背心布料,再偽裝成台灣生產,業者疑不法獲利6,700萬元。

我們除了呼籲盡早公布施行日期,並且全面檢討軍事與機敏關鍵設施的政府採購流程,嚴格檢視是否仍有廠商與敵對勢力合作以提供軍用品。

並且應檢視此類案件得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等規定,審慎評估是否將該類廠商列為不良廠商,全面遏止此類風氣。

國家安全法第 19 條

國安法第 19 條規定得由法院設置「專業法庭」審理國安事件。為什麼法官除了原本既有的司法訓練之外,還特別需要這樣的技術訓練支援呢?

因為中國侵害台灣的手段不僅日新又新而且樣態多變,國家安全案件所涉及的專業知識繁雜、蒐證不易,又必須仔細審理以在保障人權與國安之間取得平衡。近年來共諜案屢屢遭到輕判,就連法務部長蔡清祥也在今年受訪時說過:「確實有關共諜案法院是輕判的。」

這不是沒有根據的,我們可以從高檢署的統計來看,2015年至2020年8月判決資料顯示,判決確定的141人中,有罪者137人,判刑6個月以上者僅19人,其餘均為6個月以下或拘役,可易科罰金,種種判例讓共諜有恃無恐。

最近的案例大家都不陌生,向心龔青夫婦涉共諜、洗錢案滯台1,420天, 高等法院再判無罪、限制出境取消,高檢署放棄上訴,向心夫妻無罪確定。

所以,台灣基進呼籲由具備國安意識的專業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並提供法官培訓課程以及相關資源,協助法官守護國安!

刑法第 38條

「賣國坐牢6個月,從中國拿到200萬,平均坐牢每月賺33.33萬」,結論:賣國是個好生意?

​上面這個句子的狀況在刑法38條修正之後,已經不再成立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沒收。

近期例子是,金門「旅行業者」邵維強替中國發展組織、吸收軍人長達20年,遭法院判刑15年,並沒收不法所得254萬台幣、18萬人民幣。賣國白作工~到頭一場空~

雖然目前國安相關法規整體來說仍有不足,難以確實預防、定罪、嚴格懲處賣國行為,但我們肯定部分司法人員已開始運用沒收不法所得的制度,讓犯罪行為人無法透過賣國獲利。

不過,沒收不法利得的前提還是,我們得知道黑錢藏到哪去了!我們支持司法人員持續善用沒收制度,但也認為必須推動科技偵查法、代理人法案等配套制度,以及正視地下匯兌這個大問題,才能抓出共「言枼」在哪裡、他們的黑錢怎麼流動、如何在台發展組織!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

跟大家講一個小故事,2014年的時候,花蓮縣鳳林鎮鎮長彭宗乾私下與中國浙江省江山市鳳林鎮簽署「經濟文化合作協定」,被開罰十萬元。這個故事本身有點荒謬,首先,到底花蓮的鳳林鎮跟中國浙江的鳳林鎮有什麼關連?

根據鳳林鎮公所提供的資料,花蓮縣鳳林鎮原名「馬力勿」(Marlimu),據傳因為森林叢密,大樹上攀生的植物如鳳凰展翅,漢人來開墾之後才改稱「鳳林」,跟浙江的鳳林(原名鳥村)是沒有任何淵源的。兩個剛好同名的鎮簽署「經濟文化合作協定」,就跟兩個剛好同名的人忽然決定要當一家人一樣奇怪。

其次,鳳林鎮亂簽東西被罰,是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本條禁止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中國黨政軍、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構進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合作。

一方面來說,罰10萬似乎有點輕,另一方面,自2003施行通過以來,大約只有九件裁判,顯示主管機關其實很少在使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但連花蓮鳳林鎮鎮長都可以到處跟中國亂簽協議,你真的相信20年來就只有發生過9件這種案子嗎?

那麼到底為什麼這條存在卻很少使用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現行體制下主管機關無法確切得知,到底「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定義是什麼,這套標準需要明確的定義跟證據。此外,就算知道定義,也必須偵測到有異狀才能取締,因此如果要落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前提是台灣的行政機關必須要知道哪個組織正在跟中國進行合作,哪些合作是很可疑的。

如果有了《代理人法》,就可以要求與在地協力者要主動揭露申報自身與中國的合作關係,這樣台灣主管機關才能更容易掌握跟中國合作的違法情事。台灣基進2019年、2020年兩度提出《代理人法》,就是為了讓像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這種有利國安的法律工具可以被完善的利用,而不是淪為「蚊子法」。

政治獻金法 第 5、12、21 條等規定

您可能會問,政治獻金為什麼要受到限制跟管理呢?如果有人很有錢,決定要捐錢支持某個政黨,那不是他的個人自由嗎?

​首先,我們必須回到民主的精神來看。現代民主的最基本精神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不會因為你是有錢人、是醫生或律師、是演藝名人,就改變你手中一票的重要性。這是關於一個很基本的提問:「每個人的生命、福祉、尊嚴是一樣重要的嗎?」「名下財產的多寡,學歷高低,會影響一個人存在的根本價值嗎?」

​推到更極端,假如現在只有一顆心臟,但有兩個一樣需要換心的病患,您會認為應該優先移植給有錢人嗎?如果有錢人成立各種各樣「公益基金會」,成功遊說了政府,製造出一種複雜到一般人不懂的公式,結果是會讓有錢、有地位的人更容易在生病時優先接受移植,您能接受嗎?

​如果您認為世界不應該這樣運作,每一個人都應該有公平的生存機會,那麼就應該關注台灣基進呼籲修正的「政治獻金法第5條、第12條、第21條」相關規定,我們重新檢視政治獻金的申報時間、申報主體、申報客體,避免再有政治人物以基金會等名義作為白手套,或是有金主直接與公關公司購買選舉宣傳服務而規避政治獻金法。

​選舉不該是有錢人的遊戲,有錢人捐錢固然是他們的自由,但不能用基金會當幌子,徹底迴避政治獻金法的公開透明要求以及相關的限制。

​最後,提醒大家一件事:為什麼民眾黨新竹市長高虹安現在訴訟纏身,但與她密切合作、嚴重干預市政的男友李忠庭卻不用被起訴呢?別相信什麼他有厲害的家世背景這種謠言了,最關鍵的一點,就是他沒有正式任職於政府機關,而是隸屬於郭台銘的永齡基金會,以永齡基金會的資源操縱高虹安,然後在高虹安落難時徹底全身而退。​

永齡基金會跟李忠庭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左右一個立委、市長的政治決策,該不該被納管?該不該一樣受到司法調查?若您認為應該如此,政黨票請投給台灣基進,我們會修改政治獻金法第5條、第12條、第21條,杜絕下一個有權無責的JACK!

科技偵查法草案

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技術也是一日千里。詐騙、洗錢、竊取國安資料,用的都是最新的技術,受到敵國的支援,但我們的司法調查單位卻還在被迫鑽木取火!檢警調人員常常哀嘆,縱使想保衛台灣也難以為之,目前並無授權執法人員使用新興科技偵查手段。當犯罪集團已經飛上太空,我們的執法人員還在騎腳踏車苦苦追趕。


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偵辦案件使用新科技,有可能會影響到一般民眾的隱私權利,而我們是一個法治社會,不是什麼大型詐騙集團,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國家才能運用最新科技來打擊犯罪!

正因為希望保障隱私權以及台灣的民主自由,才更需要一部寫得足夠清楚的「科技偵查法」,明確授權執法人員科技執法工具,並且要求執法人員受到法律拘束,並由法官進行把關,兼顧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因此,台灣基進才會呼籲盡快通過一部合乎隱私權保障的科技偵查法,讓檢調人員有合法的偵查工具,能夠為我們守護國家安全。

【名詞解釋時間】​

  • M化車(M化偵查網路系統):外觀為休旅車,內建虛擬基地台,可以使範圍內的手機向該基地台註冊,藉此擷取IMEI(手機序號)、IMSI(國際標準識別碼)等資訊,進而反向追蹤手機之發話地點。可以有效找到犯罪行為人,甚至追蹤到整個犯罪組織所在地。就是美國司法劇常常出動的那種車子。
  • 木馬(不是馬文君那種):可植入木馬程式到嫌犯手機或電腦中,再藉此破解或追蹤通訊內容或電子信件等資訊。
  • 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查並偵測犯罪嫌疑人動向。台灣曾有調查人員私自裝設GPS,並遭法院認定為違法取得證據,無法採用。一個中國APP一天之內偷走的定位記錄都還比調查人員取得的還多,我們到底要怎麼辦案?

貿易法

又要請大家回想一下最近發生的很扯的事情:

彭博社今年10月披露四家台灣科技公司,包括崇越科技、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矽科宏晟科技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在內,跑去協助中國華為,打造其位在深圳的晶片工廠。

這四家科技公司協助華為建設晶片廠,已違反美國政府的擴大出口禁令,讓台灣政府在盟友面前臉上無光。更糟糕的是,貿易法明明就有規定不能把國家關鍵技術外流,那為什麼我們還是得等到外國媒體披露才發現已經有自己人偷跑了呢?

這主要是因為,雖然貿易法已有規定,但也要相關主管機關迅速的訂定出細節詳情,才能落實行政管制。「法不能自行」,一定要有綿密的行政措施配合,才能防患未然。目前貿易法已授權經濟部國貿署公布管制名單,但到底名單該有多詳細、範圍多廣、多久更新一次才足夠呢?以及需要跟哪些單位配合(譬如國科會),才能訂定出最準確跟縝密的名單呢?目前現行狀況顯然是不夠的。

我們呼籲國貿署必須積極考量國安意識,除了貿易互惠、國家競爭力、商業利益等因素之外,國貿署更必須將國家安全納為重要考量。所有的貨物進出口管制名單,都必須與時俱進,隨時更新,避免台灣的國安關鍵技術外流。

晶圓科技的相關技術是台灣當前最重要的關鍵科技與技術,本應嚴格管制技術移轉與出口。過去,台灣曾因馬政府時代的親中政策,將最自豪的農漁業技術外流中國,導致台灣眾多農漁業技術被迫流失,優勢不再,晶片產業不能再重蹈覆轍。

台灣必須保護科技產業的關鍵技術,國科會應立即完成關鍵技術的認定,同時經濟部必須更嚴格管制相關機密敏感產品出口到中國。台灣基進肯定經濟部的亡羊補牢,然而,唯有推動積極的立法修法,方能完善科技安全與經濟安全。

商港法第 65 條之 2,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及第 72 條之1

台灣是一個島國,國土由好幾個島嶼構成,因此我們有很多重要的商港,在海平面底下更是藏著攸關聯外通訊的電纜。但提到商港法跟電信管理法,一般大眾卻幾乎都不知道這是幹嘛用的,以及為什麼會跟國安有關?

先跟大家講個小故事:

2023年2月,馬祖海底電纜遭中國貨船破壞,造成馬祖成為通訊斷絕的孤島長達兩周。你說中國貨船真的只是「不小心」就弄斷了我們的海底電纜嗎?世界上哪有這麼巧的事情?我怎麼就沒辦法「不小心」跟新垣結衣結婚?

這顯然是中國的破壞手段,利用民間貨船對我方進行壓力測試,看看如果戰時弄斷我們的對外通訊能夠造成多長的斷連跟多大的損害。

面對中國破壞商港、電纜等行為,雖然已定有刑事處罰,但欠缺事前行政管制手段,也缺乏第一線人員的執法SOP。必須予以修法,才能事前防堵、事後追捕,保衛台灣的關鍵基礎設施。

針對關鍵基礎設施,我們已經通過商港法第65條之2、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72條之1等規定,針對破壞台灣商港或海底電纜等關鍵設施者施以刑事處罰。但是,這些都是「被破壞」之後才來追究責任,難道我們只能放著讓中國天天偷踩我們底線然後才來生氣嗎?

現行法規的問題是,並沒有賦予各該行政機關行政管制措施,難以期待行政機關能事前防堵來自中國等敵對勢力的破壞行為。當關鍵設施遭破壞後,執法人員趕到現場,未必有適切的辦案工具或執法SOP可以將人逮捕,也未必有提供執法人員專業訓練來偵辦此類案件。因此,我們呼籲再度檢討相關法制,包括儘快通過《科技偵查法》草案、儘快調整跟施行新版《國安法》,賦予行政機關行政管制手段,賦予執法人員偵辦工具與專業訓練,達到事前防堵、事後追捕之效果。

簡單來說,就是與其事後大張旗鼓抓小偷,不如事前先裝警報器、防盜鎖的意思!台灣基進入國會就是要幫大家寶貴的家園裝上警報器跟防盜裝置!政黨票投台灣基進,讓我們杜絕中國一天到晚闖空門!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

「喔買尬!是中資!」以商逼政,買下台灣,中資侵入台灣早已是現在進行式,現在台灣人警覺心越來越高,人人聞中資色變,可是問題是每個中資企業都會跑去英屬維京群島之類的地方成立,還會打包票說自己不是中資「只是個誠實的生意人」啊?就像黑道不會說自己是黑道一樣,到底我們該怎麼判斷到什麼程度才算是中資?

在目前的法制架構下,對於中資我們採取寬鬆的「控制能力標準」,也就是必須持股超過30%或擁有過半數董事等情況,才算具控制能力而須申報與受管制。

但這樣的標準不僅過於寬鬆,而且忽視了中國是個「公司法形同虛設」的「非正常國家」的事實。在現代商業架構下,不需要持股超過30%或有過半數董事,就可以對經營決策有重大影響。這樣僵化的認定標準容易讓中資假裝成外資之後,再入侵台灣資本市場。

舉例來說,Gogoro風光在美國上市,股權結構卻疑似有中資身影。但Gogoro當然說他們沒有受到中資影響的問題,可是真的沒有嗎?對一間上市公司有無控制力,絕對不用持股30%、50%,只要有一定持股或擔任董事等重要職位,就可能對營運有重大影響力。如果要對中國資金進行全面防堵,應採取較嚴格的「重大影響力」標準,只要掌握被投資公司的關鍵職位或對決策產生影響力,就應該被認定為是中資介入營運。


因此,台灣基進呼籲重新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採取更嚴格的「重大影響力」標準,只要具備實質參與並影響經營決策等情況,就應認定為中資!

境外勢力代理人法

《境外勢力代理人法》幾乎可以說是台灣基進的招牌菜,我們在2019年跟2020年都提出過草案,但未能順利排審。《代理人法》簡單來說就是「安全雷達」,讓境外勢力相關的金流、人流、資訊流攤開在陽光底下,有了這部法令,就可以要求與在地協力者要主動揭露申報自身與中國的合作關係,這樣台灣主管機關才能更容易掌握跟中國合作的違法情事。

大家有沒有覺得,最近越來越常看見國安相關的犯罪報導呢?這顯示了中國對台灣的滲透已經變本加厲,但我們卻很少看到這些可疑的犯罪嫌疑人得到相應的懲罰,不管是檢調機關、司法機關,對於國安案件的偵辦能力以及判決,遠遠不足以保障台灣的國家安全。司法機關對於國安案件的輕判,甚或是無法可判,顯示了台灣的國安機制跟工具嚴重不足。

台灣基進早在2019年已經與專家學者,以美國、澳洲為範本,草擬了一部《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即代理人法),但很可惜沒有通過。後來歐盟與英國也紛紛運用了類似的概念去立法,來規範這些遭到境外勢力滲透、影響的灰色地帶。可見這部草案的概念是走在很前面的,而且事後證明《代理人法》也是台灣迫切需要,早就該通過的法案。

無法通過當然有很多理由,一方面國內仍有一部分政治勢力認同一個中國,因此反對把中國偷偷摸摸在做的事情曝光。另一方面,則是可能部分台商對此也有不必要的疑慮。事實上,《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不會影響台人在中經商或者進行正常的交流,它真正的作用就是在灰色地帶標示出一條明確的界線,如果跨越了這條界線,就會被歸類為代理人的行為,沒有越界自然不用擔心。

現在的關鍵是台灣公民想不想要處理這些實體的拉關係、拉旅遊團、拉合作組織,幫中國發展組織甚或是在網路上幫中國進行宣傳,到底我們的公民是否覺得中國對台灣內部的滲透已經太過頭了,如果公民有共識,那麼就應該託付給政黨來處理。只要我們能夠在國會裡有席次,甚至有黨團,就能夠去強力的監督台灣政府,如同白血球一般,對抗早已入侵台灣的中國病菌,才是台灣真正健康的政治發展。

有些事,早就該做,現在再不做,恐怕為時已晚。政黨票投台灣基進,讓我們徹底推動國安立法修法,保護台灣!